各系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各系团总支: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发[201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59号)、团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12号)等精神,在高校中深化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促进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和校外挂职制度的落实,同时进一步推动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根据《共青团中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2015年从全国高校选派团干部和青年教师到县级团委挂职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15〕22号)要求,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共青团安徽省委、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决定2015年继续从全省高校选派团干部和青年教师到基层挂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需选拔52名高校团干部分别到部分县级团委进行为期一年(2015年9月—2016年8月)的挂职锻炼。根据团省委有关文件要求,从我院选派1名团干部青年教师挂职锻炼。
二、各系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各系团总支要充分认识领会此次选派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共青团中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2015年从全国高校选派团干部和青年教师到县级团委挂职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15〕22号)要求(附件1),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积极支持符合选派条件的同志报名参加选派,帮助被选派的同志解决实际困难。
三、我院将按照个人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报名和考察工作,经党委组织部门遴选审核后确定选派干部人选。
四、报名人员于7月13日前将《2015年选派干部登记表》报送院团委。
附件:1.中青联发〔2015〕22号
2.2015年选派高校团干部和青年教师到基层挂职报名表
共青团池州学院委员会中共池州学院党委组织部
2015年7月3日
附件1:
共青团中央中共教育部党组
关于2015年从全国高校选派团干部和青年教师到县级团委挂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党委: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发[201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59号)、团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12号)等精神,在高校中深化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促进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和校外挂职制度的落实,同时进一步推动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党组决定2015年继续从全国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选派团干部以及青年教师到县级团委开展为期一年的挂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工作的总体安排
1.人员安排:此次挂职工作在全国层面重点面向新疆,根据自愿原则,采取个人申报、学校和省级团委推荐、团中央有关部门与省级团委沟通协调等方式,主要从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广东等经济较为发达和高校数量较多的省份选派高校团干部和青年教师赴新疆挂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省内为主,自愿就便”原则,由省级团委会同教育部门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部汇报沟通后,自行确定挂职人员名额及挂职岗位。
2.选派条件:
本次选派对象包括高校团干部、青年教师。
(1)参加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政治素质好,具备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作风过硬、能吃苦、有奉献精神;
(4)选派高校团干部以科级干部为主。
3.选拔办法:采取个人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本校团委在校内组织报名和考察工作,经学校党委组织人事部门遴选审核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和教育部门。
4.挂职岗位:直辖市的县(区)团委副书记、副省级城市的县(区、市)团委副书记或书记助理,地级市(地区、州、盟)的县(区、市、旗)团委副书记。各省级团委、地市级团委要会同教育部门就挂职干部选派任免等事宜向当地党委组织部门汇报沟通,由组织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选派干部的任免程序。
二、选派干部的工作任务
1.推动基层工作。选派干部要对挂职所在团委及其基层组织建设和工作的情况进行扎扎实实的调查研究,积极协助所在团委推进重点工作,同时充分发挥自身知识和专业优势,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2.提高综合素质。选派干部要充分利用挂职机会,在工作实践中了解基层的国情、社情、民情,在推动工作中提高调查研究、组织动员、沟通协调、规划实施、开拓创新等综合素质,不断增强开展群众工作本领和社会管理工作能力。
3.切实锤炼作风。选派干部要利用挂职契机,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要求,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青年,增进与普通群众的感情,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保持奋发有为、苦干实干的精神状态,在全身心投入工作的过程中锤炼作风、经受磨练、增长才干。
三、选派工作的具体规定
1.选派工作于2015年7月下旬前完成,选派干部的工作期限为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
2.选派干部在挂职期间,由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不再从事原岗位工作,只转党、团组织关系,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到新疆挂职的人员,参照国家及各地各高校援疆干部的有关待遇规定执行。
3.原则上不得中断选派干部的挂职工作或对选派干部进行人员调整,确因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挂职任务的,须由派出单位另行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接替,并报团中央学校部备案。
4.选派干部挂职期间,在原单位的职务予以保留,其职务升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受影响;休假和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选派干部可参加公开选拔和本单位的竞争上岗。
5.选派干部在挂职期间参加接收单位的考核。挂职期满前,由接收单位做出鉴定,派出单位进行考核。选派干部的考核鉴定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
6.选派干部的住宿、用餐,在符合中央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接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派出单位可根据选派干部所到地区的不同类别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7.各省级团委要及时与省级教育部门协商制定落实方案,确定选派干部名额、人选及挂职所在地。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广东等地赴新疆挂职名额及人选由团中央学校部与省级团委沟通确认;其他省份如有意向选派人员赴新疆挂职,可直接与团中央学校部联系。
工作落实方案及有关表格(见附件1、2、3)请于2015年7月31日前报团中央学校部。
四、有关工作要求
1.积极支持选派干部开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充分认识领会选派工作的重要意义,组织好本地区本高校选派工作。要抓好选派工作的宣传动员、选拔审核等环节工作,保证选派干部的质量;协调好选派干部所承担的本职工作,确保选派干部的工作时间和精力投入;积极统筹各类资源,为选派干部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支持,并对选派干部的生活给予必要的关心。
2.加强对选派干部的教育引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要对选派干部进行集中培训,教育和引导选派干部强化服务意识,摆正位置,不给基层添麻烦;珍惜机会,虚心向基层学习,向群众学习,向广大团员青年学习,努力提高工作水平;扎实工作,多办实事,不自满,不畏难;自觉遵守纪律,搞好团结协作,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3.抓好对选派工作的督导宣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要通过定期巡回督导、召开阶段工作总结会以及建立QQ群、微信群等专门联系平台,加强对选派干部的督促和检查,促进选派干部之间的交流,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充分运用所属各类媒体和其他宣传渠道,加大对选派工作的宣传。要注重发现、总结优秀选派干部的先进事迹,及时予以宣传报道,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
联 系 人:郭亮、郭非
联系电话:010—85212180、85212280
传真:010—85212336
电子邮箱:2354000000@qq.com
共青团中央中共教育部党组
2015年6月30日
附件2:
2015年选派高校团干部和青年教师到基层挂职报名表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 学历
|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
联系电话
及手机
|
| 电子信箱
|
| |
学
习
工
作
简
历
| | |
基层
党组织
意见
| (盖 章)
年月 日
|
| | | | | | | | | |